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2-21

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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