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作合理的设计项目招标文件

2017-02-16

  1、实质性条款的设定

  一般情况下,未实质性响应标书内容的,将定为无效投标,这对投标人来说是致命的,也是最容易引起纷争的地方。针对设计方案招标,笔者认为加强资格条件、设计主要技术人员的资历和业绩,减少具体内容的实质性要求,利于筛选出优秀的设计方案。在设置实质性标书条款同时,特别要对引起废标与无效标以及未实质性响应标书情况做出强化规定,严格界定未实质性响应标书内容。对于投标文件中主动提出技术偏差,但能满足采购项目实行需求的方案,是否列入未实质性响应范围,要作实际考察。另外对“标书出现重大偏差”的概念,如何界定也要明确。技术偏差的界定比较困难,专业性很强,要由专家来界定。


  2、价格分值的设定

  价格是政府采购的焦点,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财政部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财库[2007]2号文”)中明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科学选择评审方法,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加强价格评审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库[2007]2号文的要求,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时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且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但是相比于价格,设计方案项目招标更应关注设计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创新性。所以,笔者认为此类项目的价格分值可根据采购规模的大小取较低的比重,甚至可以公布预算或直接确定付费金额。


  3、踏勘现场及答疑会设定

  设计方案项目必须根据现场情况及具体功能需要进行深化设计。因此,招标人应该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的实施现场的经济、地理、地质、气候等客观条件和环境进行的现场调查。同时,设计方案项目招标文件中很难明确表述采购人的具体要求及功能需求,需要召开答疑会,让使用方和设计方进行面对面地沟通,充分理解设计需求。


  4、现场方案讲解的设定

  供应商仅仅通过投标文件是难以全面展现设计的方方面面,评审专家也难以评判设计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创新性。因此,笔者认为此类项目可以在评审现场要求投标人对设计方案进行演示、讲解,充分呈现出投标人设计方案的特点,便于评审专家更好地理解和评判各个设计方案。


  5、评分因素的设定

  笔者认为,设计方案招标项目不适用于“最低评标价法”,而应采用“综合评分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二条规定: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如何对这些评标因素的分值进行科学合理的设定,直接关系到采购结果和采购质量,因此这一工作相当重要。


  根据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的评审权限不同,可以将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所对应的比重或者权值分为客观分和主观分两大类。针对设计方案项目,笔者认为,评分因素的设定更侧重于主观因素和评委自由裁量权的设定。由于主观分是由评委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的评分标准,在规定的分值范围内进行主观打分,各投标人得分的裁量权完全在于评委。为了防止评委滥用自由裁量权,在设定评分标准时,应适度控制主观分的分值,但也不能完全取消主观分,否则无法发挥评委的主观能动性。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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